欢迎来到嘉善县法律服务网!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183-5833-1739

律师介绍

胡多兵律师 胡多兵律师,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在校期间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执业于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专业代理民商事经济纠纷以及刑事辩护。胡律师具备全面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良好社会关系。尤其...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胡多兵律师

手机号码:18358331739

执业证号:13304201810016926

执业机构: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嘉兴市吉水路12号南4楼

损害赔偿

产品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一、产品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一)普通诉讼时效——2年

产品侵权责任的普通诉讼时效一律为两年,即使是侵害人身造成伤害、死亡的,也不受民法通则规定的短期时效一年的限制,亦为二年时效。

(二)最长诉讼时效——10年

最长时效不执行二十年的规定,而规定为十年,因而比民法通则规定的时间要短。

(三)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不受限制

如果产品有明示的安全使用期,则不受最长时效期间的限制,应以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为长期时效,但该期间不足十年的,应执行十年长期时效。


产品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二、产品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期间怎样规定?

产品侵权损害赔偿是指法定期限内,如果发生了产品责任损害,受害人有权根据《产品质量法》请求赔偿。根据该规定,这个法定期限是指在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10年内。请求权是产品质量法赋予消费者的一种具体权利。

三、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构成产品责任侵权须有缺陷产品存在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何谓产品缺陷,产品质量法第34条作了界定,即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二)构成产品责任侵权须有损害事实

产品侵权责任中的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三)构成产品责任侵权须有因果关系

产品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是指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确认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须由受害人承担举怔责任,证明损害是由于使用或消费有缺陷的产品所致。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9 www.wwls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嘉兴市吉水路12号南4楼

电话:18358331739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