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多兵律师,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在校期间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执业于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专业代理民商事经济纠纷以及刑事辩护。胡律师具备全面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良好社会关系。尤其... 详细>>
律师姓名:胡多兵律师
手机号码:18358331739
执业证号:13304201810016926
执业机构: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嘉兴市吉水路12号南4楼
一、刑事申诉申请书
刑事申诉申请书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如果申诉人正在服刑,还应当写明判刑情况和服刑的处所。如果申诉人是未成年人,应在其项后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以及与申诉人的关系等。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应写明具体的请求事项,即请求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该案。申请人的具体的请求事项应当根据具体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如量刑过重或适用法律不当,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撤销原判、宣告无罪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对民事诉讼部分提出申诉,申诉人应就民事责任部分提出请求,并根据具体情况写明赔偿责任及其具体数额。
事实与理由:应简要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和审判结果,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点分析和阐述判决或裁定的错误,包括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以及程序错误等,阐述申诉请求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1、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份;
2、证据材料*份。
二、刑事申诉申请书书范本
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李XX,男,1950年3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贵州省XX*公司经理。住贵阳市云岩区XX大厦*楼*座。
申请人因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筑刑二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特提起刑事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依法对申请人涉嫌贪污案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申请人无罪。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2003年1月21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5日作出(2003)筑刑二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5月20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人认为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XX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均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最终导致无辜的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所采信的证据,不足以对申请人以贪污罪定罪量刑。
一审判决所例举的七组证据,只能证明李XX代表XX公司领取了嘉陵公司支付给XX公司1996年度售后服务先进及优胜奖5万元以及支付给XX公司1996年度各种补贴现金10万元。而不能证明李XX将此两笔共计15万元据为已有。
一审判决认为“李XX所提已将该款全部交给公司财务人员作为职工奖金的辩解,经查,仅有被告人李XX供述,且单位的职工均无人证实,故其所提上述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李XX之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李XX领取15万元进行侵吞,不能排除该15万元用于发放职工奖金的可能之辩护,亦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的认定违背刑事诉讼的证明规则。让犯罪嫌疑人来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二、XX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显示XX公司1995年-1997年间发给职工的实际收入大于公司财务成本显示的职工收入的391,667.17元,结论为:“形成的原因及款项来源缺乏原始资料可查,无法判断。”
该结论虽不能直接证明申请人已把所领取的15万如数交还公司,但却也不能排除申请人上交钱款的可能,审计报告从财务专业的角度证明李XX的辩解可能是事实,一审判决要认定李XX有罪,必须排除该种可能及合理怀疑,然而一审判决在没有排除李XX辩解的可能的情况下认定李XX有罪,违背了刑事诉讼证据的使用规则,这不能不说是一审判决的一个重大的瑕疵,导致的结果是无罪的人被冤枉。
三、本案的关键证人是当时的财务科长王*,关键证据是王*的工作日记,以及1995年-1997年公司奖金发放名册。只要调取到王*的工作日记、奖金发放名册本案就真相大白,就能证明申请人的清白。
在侦查阶段及法院一审、二审阶段,申请人多次要求侦查机关及法院调取以上证据,侦查机关及法院都置申请人的要求于不顾,没有依法调取以上证据。而申请人的律师向单位及王*调取证据的工作,因某些单位和个人的阻碍和不配合而无法取得。在申请人提供了证据线索,证明申请人可能无罪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不依法调取证明申请人无罪的证据,既是对法律的亵渎也是对申请人的极端不负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筑刑二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明显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而XX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书》仍然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错误的维持了一审判决。
五、申请人将领取的15万元上交财务,用于发放职工的奖金是客观事实,申请人没有贪污,申请人是冤枉的。所以申请人刑满释放后继续向单位和王*提出查询当年发放职工奖金的花名册和工作笔记,王*提供了其工作笔记的复印件,单位同意法院查询时提供职工奖金发放花名册。这些新证据足以证明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明申请人是被错误判决有罪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提起申诉,请依法再审并改判申请人无罪。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XX
二0XX年元月三十日
附:一审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二审裁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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