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多兵律师,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在校期间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执业于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专业代理民商事经济纠纷以及刑事辩护。胡律师具备全面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良好社会关系。尤其... 详细>>
律师姓名:胡多兵律师
手机号码:18358331739
执业证号:13304201810016926
执业机构: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嘉兴市吉水路12号南4楼
一、常见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1、机动车交通事故
还在担心借车给朋友以后发生车祸,自己担不担责的可以放心。如果你不是明知对方无证、醉酒等有过错的情况下出借机动车,那么责任由驾驶者承担。
2、高空抛物
一栋楼上某户人家中丢了某个物件砸伤了人,除1楼外的高层都可能被判承担补偿责任。除非,你能证明你当时家中空无一人。
《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二、一般侵权行为包括哪些
侵权行为的类型主要包括:
1、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
2、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
3、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
4、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
5、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三、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过错是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如果加害人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当然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加害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则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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